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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

6月15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省选取有条件的区域,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建立矿业权“净矿”出让制度,为在全省全面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奠定基础。

 



在试点任务方面主要包括,进一步探索明确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的主要内容、标准和适用范围;探索明确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的流程和责任分工;探索明确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前期工作所需费用额度及其解决方式;探索明确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所需时间周期;探索明确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的主要难点和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开展试点申报方面,《通知》提出,2020年8月31日前,省厅在全省范围内选择3-5个市或县(市、区),每个市或县(市、区)选1-2个拟出让市级或县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区域开展省级试点。申报省级试点的市或县(市、区)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任务、责任分工、时间安排和技术路线,经省厅批准后开展省级试点。其他市也要根据本市情况制定本级试点方案,选择合适区域积极做好试点工作。

 

组织实施“净矿”出让试点方面,《通知》提出,2021年7月31日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试点。一是通过系统内联勘联审,科学划定出让范围,明确正常开展勘查开采所需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区域范围,确保相关区域应具备正常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对出让可能涉及的相关权益进行调查,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对具备“净矿”出让条件的,组织开展储量核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出让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可能存在的权益纠纷或提出日后处理解决权益纠纷的方案。三是完成出让前期工作后,委托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出让,并与矿业权人签订出让合同。

 

6月15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省选取有条件的区域,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建立矿业权“净矿”出让制度,为在全省全面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奠定基础。

 

在试点任务方面主要包括,进一步探索明确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的主要内容、标准和适用范围;探索明确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的流程和责任分工;探索明确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前期工作所需费用额度及其解决方式;探索明确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所需时间周期;探索明确开展矿业权“净矿”出让的主要难点和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开展试点申报方面,《通知》提出,2020年8月31日前,省厅在全省范围内选择3-5个市或县(市、区),每个市或县(市、区)选1-2个拟出让市级或县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区域开展省级试点。申报省级试点的市或县(市、区)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任务、责任分工、时间安排和技术路线,经省厅批准后开展省级试点。其他市也要根据本市情况制定本级试点方案,选择合适区域积极做好试点工作。

 

组织实施“净矿”出让试点方面,《通知》提出,2021年7月31日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试点。一是通过系统内联勘联审,科学划定出让范围,明确正常开展勘查开采所需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区域范围,确保相关区域应具备正常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对出让可能涉及的相关权益进行调查,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对具备“净矿”出让条件的,组织开展储量核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出让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可能存在的权益纠纷或提出日后处理解决权益纠纷的方案。三是完成出让前期工作后,委托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出让,并与矿业权人签订出让合同。

 

 

以下为原文件内容:

 

来源:矿材网

(转载:矿业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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