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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东省出台《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导读
近日,山东省出台《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明确了构建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总体目标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以及监管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文件,到2020年,山东省基本完成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同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形成全省国土空间保护开发“一张图”。
近日,山东省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明确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构建省、市、县(市)、乡镇“四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留白”机制,为未来重大发展战略、重大项目落地预留弹性发展空间。需要指出的是,《通知》强调各类新城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要纳入所在行政辖区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单独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通知》强调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实行整体保护、区域统筹、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实现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中集聚、空间形态集约高效。加大城市更新力度,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推进闲置低效用地整治;推进生态型农用地综合整治、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推进废弃矿山、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和林草湿地、湖区、库区修复,大力推进植树造林,保护水源涵养地,维护生物多样性。
《通知》提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同时建立健全规划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和实施监管机制,对下级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方,采取预警和限制性措施。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加强对各市、县(市)落实中央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督察。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全省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为实现“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提供空间保障,现就抓好贯彻落实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完成省、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同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形成全省国土空间保护开发“一张图”。
到2025年,建立健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机制,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质量和效率,提高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全省区域协调、陆海统筹、城乡融合、生态宜居、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一)建立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构建省、市、县(市)、乡镇“四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立足长远,前瞻谋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留白”机制,为未来重大发展战略、重大项目落地预留弹性发展空间。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有效解决规划数量过多、质量不高、衔接不充分、交叉重叠等问题。各类新城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要纳入所在行政辖区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单独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二)明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落实国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全省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作出全局性安排,指导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突出目标落实、底线约束和各类用地的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国家要求报批,其他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或单元规划,指导详细规划。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应当纳入中心城区统筹规划。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外的乡镇,单独或合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报市、县(市)政府审批。#p#分页标题#e#
(三)强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政府批准,强化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各类自然保护地、海岸带等专项规划,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城市群、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市政、人防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编制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主要内容要在详细规划中体现,报批后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叠加到“一张图”上。
(四)实现详细规划应编尽编。城镇开发边界内应当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详细规划由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作为管控用地性质、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在明确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各地应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一定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需求。村庄规划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报批前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三、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国土空间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出现换一任领导改一次规划的现象。因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调整和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修改。调整或修改后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及公共媒体重新向社会公布。
(六)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及规划分区为基础,制定差异化管制规则。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管制方式;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管制方式。城镇开发边界和规模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不得随意在开发边界外出让、划拨建设用地及作出规划许可。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与利用价值或意义的区域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七)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实行整体保护、区域统筹、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实现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中集聚、空间形态集约高效。加大城市更新力度,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推进闲置低效用地整治;推进生态型农用地综合整治、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推进废弃矿山、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和林草湿地、湖区、库区修复,大力推进植树造林,保护水源涵养地,维护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监管
(八)建立监测评估预警机制。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为基础,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对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生态保护、开发格局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成果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规划审批机关备案,作为动态维护规划、制订实施计划、完善政策机制的依据。建立健全规划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和实施监管机制,对下级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方,采取预警和限制性措施。
 
(九)严格监督规划实施。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健全督察制度,加强对各市、县(市)落实中央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督察。严格国土空间规划执法,健全规划执法队伍,严肃查处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实行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决策终身问责,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违法决策、执行随意、监管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p#分页标题#e#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一张蓝图干到底。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宣传教育。加强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国土空间规划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规划工作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按照《若干意见》确定的责任分工,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十一)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问题,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重要片区详细规划等,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规划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作为规划制定的重要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行业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快建立高素质、多学科、跨领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人才队伍,强化各级规划编研力量,适应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和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管,严格执行注册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注重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加快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社会组织作用,开展行业交流、咨询、培训、竞赛等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省自然资源厅要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文章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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