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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再需要政府部门评审备

哪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再需要政府部门评审备案?

小评:

企业上市融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需要报经政府部门评审备案吗?

 

 
老评:
我以前做的项目都是需要的。
 
 
小研:

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以下情形进行评审备案:

1、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

2、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

3、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小评:

为了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新政策缩减了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以下环节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1、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

2、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

3、划定矿区范围;

4、查明、占用储量登记;

5、矿山闭坑;

6、上市融资;

7、其他不需要政府部门直接评审备案的情形。

 

 
小研:
《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该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该意见执行。2020年5月1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专门发布了《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对上述政策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老评:
政府部门对上市融资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再评审后,谁来对上市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估把关?

 

 
小研: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提出了《关于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矿评协发〔2020〕11号)。

 

 
小评:
矿评协将在接受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基础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当前主要工作包括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相关制度、建设自律诚信的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专业队伍、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自律和信用体系,以及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

 

 
老评:
2020年12月11日矿评协已发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工作指南(试行)》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规则(试行)》等执业准则。
 
 
小研: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意见》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方面内容,共11条。

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

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放开油气勘查开采;二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储量管理改革方面,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

 

 
老评:
了解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是正确理解和合理利用储量评估报告的基础。《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和《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两个新修订的国标也已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小评:
信息量好大,建议公司针对上述新政、准则和标准组织培训。
 
 
小研:

好的,我们尽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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