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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推动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csun@mail.mnr.gov.cn。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 :

  • 1.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 2.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wps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绿色矿山建设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为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矿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全面推进。各地要立足矿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设定绿色矿山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用好合同管理,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三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开采年限不低于三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矿业领域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改造,着力推动关键技术突破,促进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发展和广泛应用。

坚持协同监督,动态管理。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做好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管理,不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已设的市级绿色矿山经评估后择优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督促绿色矿山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三)主要目标。

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全部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四)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申诉回应机制,畅通与受矿山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五)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对新建矿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出让合同。对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需要签订合同的采矿权人,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出让合同;对原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的其他采矿权人,鼓励与其签订补充合同,并将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纳入补充合同。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生产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酸性废水预防工作,确保生态修复到位。

(六)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七)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矿山企业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相应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自评,及时发现问题短板,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

(八)严格第三方现场评估。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赴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九)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1),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评估机构人员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四、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

(十)择优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核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自然资源部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国家级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十一)实行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创新支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扶持。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十四)健全完善行业标准、评价指标。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完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3),包含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相关评价指标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变化及时调整。

(十五)鼓励制修订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区域、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修订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或细化明确省级绿色矿山的评价指标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矿业集团、企业,积极研制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

七、健全工作机制

(十六)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自然资源部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的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证券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八、强化监督考核

(十七)加强督导核查、考核评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指导督导力度,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开展实地核查。各地应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推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和考核工作。

(十八)严格落实管理要求。严格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漏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严格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停产未正常生产运营的;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未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要求,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

2.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

3.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的行为。为保证绿色矿山遴选质量,规范第三方评估工作,制定本要求。

一、评估机构

(一)第三方评估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有开展评估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开展绿色矿山评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相关专业。

(三)由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权利义务。评估机构应与待评估矿山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企业自评估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任何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评估要求

(一)以《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为依据,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开展评估。

(二)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综述和结论等(报告提纲附后)。要详细叙述评估程序、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情况,明确判定矿山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据,对引用的关键内容给出相关文件来源,做到证据信息可信、内容精要、判定准确。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健全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出具评估报告后30日内,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及相应记录/材料(复印件)等归档保存。同时,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所有矿山企业隐私或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合理保存和使用矿山企业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未经允许严禁挪作他用。

(四)第三方评估工作应规范严谨,实地核查基准人日数不少于5人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合法性、合规性和评估结论负责,相关工作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第三方。对通过初审的矿山企业,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赴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在名录系统(网址:http://greenmine.mnr.gov.cn)中,填写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评估任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并建立与矿山企业的对应关系。

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按规定组成评估组,组长应由本机构具备评估经验的全职人员担任,评估组应不少于5人,均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评估专家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标准及相关行业,宜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

(二)内业评估。评估组审核矿山企业提交的自评估报告等资料,对评价指标先决条件进行审定。相关内容、材料缺失时,通知矿山企业补充或重新提交。经初步评估,讨论确定现场评估重点,告知矿山企业现场评估时间。

(三)现场评估。1.召开评估会议。评估组与矿山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召开评估会议,由评估组组长介绍评估目的、评估计划,宣读评估工作承诺书(样式附后)。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建设情况,评估组就相关情况进行问询。2.开展实地核查。评估组赴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场所,根据评价指标逐项查看现场工作情况、规范程度,查阅相关生产运营管理记录,对相关指标开展问询,对关键位置拍摄照片,做好核查记录。3.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征询受采矿活动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意见

(四)编制报告。评估组综合内业评估、现场评估情况,讨论确定评估结论,总结矿山企业建设工作亮点,明确失分项及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填写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同时将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评估组专家名单、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实景会议及现场核查影像资料等作为报告附件。

(五)提交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合同或协议要求时限内撰写评估报告,将评估组承诺书(盖章)、第三方评估报告(盖章)、专家名单签字表扫描件(pdf格式)提交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随机抽查制度。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组织抽查。抽查可以由主管部门、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

(二)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及个人可在掌握事实的前提下就第三方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评估行为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基于证据的实名举报或者投诉,受理部门依法进行核实处理,被举报或投诉的评估机构可针对事件进行说明。受理部门公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建立黑名单和责任追究机制。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附件:1-1.承诺书

1-2.第三方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附件
1-1

   

本评估组承诺,此次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我们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有关要求开展评估,不以任何理由收取矿山企业任何费用,确保评估结论真实、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方评估机构:(盖章)

评估组组长:

评估组成员:

     

附件1-2

第三方评估报告

(参考提纲)

一、概述

介绍任务来源,评估的组织安排和过程等。

二、评估方法

介绍评估采用主要方法,如资料审核、实地核查、指标测算等。

三、评估情况

(一)内业评估。

对矿山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入库信息表、照片视频及先决条件等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预评估,形成审核结论。

(二)现场评估。

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等方面逐项进行评估,附现场核查照片。总结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亮点,介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失分项及原因等。

四、评估结论与建议

对矿山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是否可以通过评估,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五、相关材料

列出评估报告编写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参考文件。以及评估工作委托函(合同、协议)、承诺书、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评估组专家名单(含姓名、职称、专业等信息)、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核查影像资料、评估专家与被评估单位无关联关系声明等资料。

附件2

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

为推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持续提升建设水平,规范全国绿色矿山进入名录后的监管、移出、重新纳入等,明确以下要求。

一、管理部门职责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全过程监管,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二)自然资源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核查。不再设立市级和县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自然资源部牵头组织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原则上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产生,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认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经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社会公示后,将符合标准要求的矿山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按有关要求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对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绿色矿山企业,要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明确其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二、矿山企业职责

绿色矿山企业要积极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主动展示科学开采、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矿地和谐等方面的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做法和成效,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名录管理要求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采用大数据对比分析、卫片检查、信息公示核查以及无人机航拍等手段,每年定期开展全国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20%,实现滚动全覆盖。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事业单位不定期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

(二)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各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

2.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

3.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正常生产运营的;

4.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

5.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

6.未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7.未按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要求,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

8.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

9.采矿权人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

11.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

12.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

13.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四)被移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省级不得申报绿色矿山的年限要求。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评选流程重新申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推动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csun@mail.mnr.gov.cn。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 :

  • 1.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wps

  • 2.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wps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绿色矿山建设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为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矿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全面推进。各地要立足矿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设定绿色矿山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用好合同管理,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三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开采年限不低于三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矿业领域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改造,着力推动关键技术突破,促进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发展和广泛应用。

坚持协同监督,动态管理。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做好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管理,不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已设的市级绿色矿山经评估后择优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督促绿色矿山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三)主要目标。

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全部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四)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申诉回应机制,畅通与受矿山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五)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对新建矿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出让合同。对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需要签订合同的采矿权人,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出让合同;对原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的其他采矿权人,鼓励与其签订补充合同,并将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纳入补充合同。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生产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酸性废水预防工作,确保生态修复到位。

(六)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七)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矿山企业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相应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自评,及时发现问题短板,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

(八)严格第三方现场评估。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赴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九)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1),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评估机构人员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四、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

(十)择优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核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自然资源部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国家级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十一)实行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创新支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扶持。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十四)健全完善行业标准、评价指标。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完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3),包含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相关评价指标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变化及时调整。

(十五)鼓励制修订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区域、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修订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或细化明确省级绿色矿山的评价指标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矿业集团、企业,积极研制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

七、健全工作机制

(十六)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自然资源部牵头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的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证券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八、强化监督考核

(十七)加强督导核查、考核评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指导督导力度,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开展实地核查。各地应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推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和考核工作。

(十八)严格落实管理要求。严格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漏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严格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停产未正常生产运营的;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未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要求,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

2.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

3.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的行为。为保证绿色矿山遴选质量,规范第三方评估工作,制定本要求。

一、评估机构

(一)第三方评估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有开展评估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开展绿色矿山评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相关专业。

(三)由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权利义务。评估机构应与待评估矿山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企业自评估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任何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评估要求

(一)以《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为依据,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开展评估。

(二)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综述和结论等(报告提纲附后)。要详细叙述评估程序、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情况,明确判定矿山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据,对引用的关键内容给出相关文件来源,做到证据信息可信、内容精要、判定准确。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健全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出具评估报告后30日内,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及相应记录/材料(复印件)等归档保存。同时,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所有矿山企业隐私或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合理保存和使用矿山企业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未经允许严禁挪作他用。

(四)第三方评估工作应规范严谨,实地核查基准人日数不少于5人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合法性、合规性和评估结论负责,相关工作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第三方。对通过初审的矿山企业,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赴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在名录系统(网址:http://greenmine.mnr.gov.cn)中,填写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评估任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并建立与矿山企业的对应关系。

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按规定组成评估组,组长应由本机构具备评估经验的全职人员担任,评估组应不少于5人,均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评估专家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标准及相关行业,宜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

(二)内业评估。评估组审核矿山企业提交的自评估报告等资料,对评价指标先决条件进行审定。相关内容、材料缺失时,通知矿山企业补充或重新提交。经初步评估,讨论确定现场评估重点,告知矿山企业现场评估时间。

(三)现场评估。1.召开评估会议。评估组与矿山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召开评估会议,由评估组组长介绍评估目的、评估计划,宣读评估工作承诺书(样式附后)。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建设情况,评估组就相关情况进行问询。2.开展实地核查。评估组赴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场所,根据评价指标逐项查看现场工作情况、规范程度,查阅相关生产运营管理记录,对相关指标开展问询,对关键位置拍摄照片,做好核查记录。3.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征询受采矿活动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意见

(四)编制报告。评估组综合内业评估、现场评估情况,讨论确定评估结论,总结矿山企业建设工作亮点,明确失分项及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填写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同时将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评估组专家名单、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实景会议及现场核查影像资料等作为报告附件。

(五)提交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合同或协议要求时限内撰写评估报告,将评估组承诺书(盖章)、第三方评估报告(盖章)、专家名单签字表扫描件(pdf格式)提交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随机抽查制度。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组织抽查。抽查可以由主管部门、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

(二)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及个人可在掌握事实的前提下就第三方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评估行为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基于证据的实名举报或者投诉,受理部门依法进行核实处理,被举报或投诉的评估机构可针对事件进行说明。受理部门公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建立黑名单和责任追究机制。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附件:1-1.承诺书

1-2.第三方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附件
1-1

   

本评估组承诺,此次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我们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有关要求开展评估,不以任何理由收取矿山企业任何费用,确保评估结论真实、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方评估机构:(盖章)

评估组组长:

评估组成员:

     

附件1-2

第三方评估报告

(参考提纲)

一、概述

介绍任务来源,评估的组织安排和过程等。

二、评估方法

介绍评估采用主要方法,如资料审核、实地核查、指标测算等。

三、评估情况

(一)内业评估。

对矿山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入库信息表、照片视频及先决条件等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预评估,形成审核结论。

(二)现场评估。

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等方面逐项进行评估,附现场核查照片。总结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亮点,介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失分项及原因等。

四、评估结论与建议

对矿山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是否可以通过评估,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五、相关材料

列出评估报告编写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参考文件。以及评估工作委托函(合同、协议)、承诺书、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评估组专家名单(含姓名、职称、专业等信息)、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核查影像资料、评估专家与被评估单位无关联关系声明等资料。

附件2

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

为推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持续提升建设水平,规范全国绿色矿山进入名录后的监管、移出、重新纳入等,明确以下要求。

一、管理部门职责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全过程监管,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二)自然资源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核查。不再设立市级和县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自然资源部牵头组织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原则上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产生,联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认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经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社会公示后,将符合标准要求的矿山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按有关要求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对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绿色矿山企业,要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明确其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二、矿山企业职责

绿色矿山企业要积极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主动展示科学开采、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矿地和谐等方面的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做法和成效,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名录管理要求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采用大数据对比分析、卫片检查、信息公示核查以及无人机航拍等手段,每年定期开展全国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20%,实现滚动全覆盖。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事业单位不定期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

(二)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各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

2.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

3.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正常生产运营的;

4.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

5.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

6.未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7.未按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要求,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

8.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

9.采矿权人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

11.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

12.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

13.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四)被移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省级不得申报绿色矿山的年限要求。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评选流程重新申报。

附件3

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

先决条件

要求

说明

手续齐全证照合法有效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合法有效,依法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并依法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合格    
             不合格    

 

满足所有先决条件方可进行打分评价其中1条不满足的,即为不合格

 

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

或已整改到位

近三年内(自本次遴选通知下发之日起前三年),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处罚在履行期限内已执行到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的。

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矿山参加遴选期间,矿业权人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

矿山要求

矿山近三年内正常生产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三年。

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有规定的除外),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标准分

评分说明

考核方法

依据或标准

指标属性

检查记录

得分

一、矿区环境(7项,13)

1矿容矿貌(9分)

1功能分区

2

矿区按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进行功能分区,符合分区要求。符合要求得2分,管理区、生活区分区不明显扣0.5分,生产区、管理区分区不明显扣1.5分。

查资料、查现场

矿区总平面布置图或示意图,《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提升性



2配套设施

2

矿区地面运输、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齐全、正常运行,食堂、澡堂、厕所等设施齐全、整洁规范,对矿区建筑、构筑物及时维护、维修或粉刷,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的所有场所不存在私搭乱建等临时建筑、废弃建构筑物。符合要求得2分,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查资料、查现场

矿区总平面布置图

提升性



3标识标牌

1

生产区按要求设置操作提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图牌等各类标牌,标牌的尺寸、形状、颜色设置符合规定。符合要求得1分,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查现场

《标牌》(GB/T 13306

提升性



4定置管理

2

设备、物资材料规范管理,做到分类分区、摆放有序、堆码整齐。符合要求得2分,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查现场


提升性



5清洁卫生

2

矿区保持清洁卫生,主干道路表面平整、密实和粗糙度适当,内部道路或专用道路及时清理无洒落物,生产区及管理区无垃圾、无废石乱扔乱放,生产现场管线无跑、冒、滴、漏现象。符合要求得2分,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查现场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提升性



2矿区绿化美化(4分)

6矿区绿化

2

矿区可绿化区域实现全覆盖,且无大面积表土裸露。符合要求得2分,发现一处不符合0分。

查现场

可绿化区域是指除采场、建筑覆盖区、硬化地面不宜进行绿化区域以外的区域

约束



7绿化效果

2

绿化植物以本土物种为主,搭配合理,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符合当地气候条件符合要求得2分,发现一处不符合0分。

查资料查现场


约束性



二、资源开采(4项,20分)

1开采活动(15分)

8开采方式

5

露天开采:

露天开采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符合开采设计要求。

地下开采:

地下开采方法和顺序合理,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开采技术应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开采方案一致。

符合要求得5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开采设计

约束性



9开采技术

8

露天开采:

钻孔:采用湿式、干式(带收尘)等凿岩作业,得2

爆破:采用微差爆破、预裂爆破、光面爆破等爆破作业,得2

铲装:采用大型化自动化液压铲装设备、液压挖掘机或装载机、自卸式矿车、大型自移式破碎机等先进设备进行铲装作业,得2

排土:生产期采用分期内排技术,最大化利用内排土场排土,减少外部土地占用,得2

(兼备地下和露天开采的,以现阶段主要开采方式选择其一进行评分,分数不可累加)

地下开采:

采用减轻地表沉陷变形、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开采方式,如充填法、保水开采等技术进行地下开采,得3分;

利用采空区规模化环保化处置尾矿、废石、煤矸石等,得3分;

应用其他无废开采、深部开采等先进开采技术,得2分。

(兼备地下和露天开采的,以现阶段主要开采方式选择其一进行评分,分数不可累加)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地热矿泉水等:

采用电动钻机及顶驱等钻井装置,得2分;

采用优快、控压等钻井技术,得2分;

采用环保型钻井液及循环利用技术,得2分;

及时无害化处置钻井泥浆等钻井废弃物,得2分。

 

查资料,查现场

工艺技术装备资料

提升性



10开采回采率

2

开采回采率符合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一般要求及以上。符合要求2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

自然资源部发布三率指标要求

约束性



2开采工作面(5分)

11质量要求

5

露天开采:

作业平台干净,保持平整、通畅,无杂物、无积水,工作台阶与非工作台阶坡面无危石,非工作台阶滚落物及时清理符合要求得5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地下开采:

工作面满足通风、运输、行人、设备安装、检修的需要,支护完好;无较大面积积水、无浮碴、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符合要求得5分,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等:

生产作业场地无明显油污,跑冒滴漏及对井场表层土壤造成污染;钻井废弃物不落地,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符合要求得5分,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适用于地热矿泉水等:

生产作业场所应干净整洁、无污渍;井(泉)及其附属设施保持完好并正常运行,无堵塞或泄露;应建有规范完备的污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合理处置污水、废水。符合要求得5分,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查资料,查现场


提升性



三、资源综合利用(918分;418分)

1)非金属、化工、黄金、冶金、有色、油气、煤炭、地热水、矿泉水等行业

1选矿回收(5分)

12选矿加工工艺

3

选矿工艺符合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工艺和装备。地热水、矿泉水的利用做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符合要求得3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9-2016)等矿山选矿工艺设计规范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约束性



13选矿回收率

2

选矿回收率符合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一般要求及以上。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三率指标要求,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约束性



2综合利用(5分)

14共伴生资源综合勘查与评价

2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 25283)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提升性



15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2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一般要求及以上。符合要求2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三率指标要求,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约束性



16对暂不能开采利用的矿产

1

对暂不能开采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采取保护措施。符合要求1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提升性



3固废综合利用(3分)

17工业固废处置与利用

2

通过回填、铺路、工程建设等方式充分利用固体废弃物,得0.5分;剥离表土用于土地复垦、生态修复1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地下水环境监测等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得0.5(无表土的,直接得1)。

查资料,查现场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提升性



18回收提取有价元素/有用矿物

1

鼓励已有尾矿、煤矸石、废石等固体废弃物中提取有价元素或有用矿物。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提升性



 

4废水综合利用(5分)

19生产废水综合利用

3

配备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的1分。

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工艺合理处置矿井水、废水、尾水,1分。煤矿、黄金等行业矿井水处置率达到100%,不达标不得分。

选矿废水循环利用1分。煤矿矿井水利用率达到相关标准,冶金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非金属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5%,化工行业选矿回水利用率达到100%地热矿泉水尾废水集中处理达标后外排或回灌。不达标不得分。

查资料,查现场

《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发布),冶金、非金属、煤炭、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提升性



20生活污水综合利用

2

配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并正常运行的1分;生活污水处置达标后,用于工业场地浇灌绿化,洒水降尘或其他综合利用1分。

企业生活污水直接连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2分。

查资料,查现场

生产报表(调度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提升性



2)砂石、水泥灰岩、建筑石材等行业

1综合利用(5分)

21开采加工等相关产物综合利用

5

适用于砂石、建筑石材等行业:

充分利用石粉、泥粉等矿山开采或加工产物,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如新型建筑材料、工程用料、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土壤改良等。符合要求得5分。

适用于水泥灰岩行业:

结合水泥生产线多种原料配料的特点,实现开采或加工产各类产物资源化利用,实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优用,实现高品位矿石与低品位矿石、夹层、顶底板围岩等综合利用。符合要求得5分。

查资料、查现场

生产报表(调度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提升性



2固废综合利用(5分)

22土质剥离物的综合利用

5

适用于砂石、建筑石材等行业:

排土场堆放的剥离表土或筛分后的碴土、废石等,用于生产新型建筑材料、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符合要求得5分。

适用于水泥灰岩行业:

将符合要求的土质剥离物用作硅铝质原料或用于土地复垦,其他剥离物用作水泥配料、砂石骨料或其他工程用料。符合要求得5分。

查资料、查现场

生产报表(调度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提升性



3废水综合利用(8分)

23生产废水处置与利用

4

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2分;

废水经固液分离处理后,清水得到有效循环利用2分。砂石清水循环利用率达到100%,不达标不得分。

查资料、查现场

生产报表(调度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提升性



24生活污水综合利用

4

配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2分;生活污水处置达标后,用于工业场地浇灌绿化,洒水降尘或其他综合利用2分。

企业生活污水直接连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4分。

查资料、查现场

生产报表(调度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提升性



四、绿色低碳(12项,19分)

1节能降耗(4分)

25能源管理体系

2

有年度能源管理计划1分。建立全过程能耗管理体系得1分。取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1分。

查资料

能耗核算体系文件或台账,能源管理体系证书

提升性



26单位产品能耗

2

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标准。煤矿、铁矿、金矿、有色金属矿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其他矿种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企业近3年能耗等指标均值为依据进行考核,要体现节能降耗进步要求,能耗逐年降低。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

能耗台账、各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约束性



2减碳(2分)

27碳排放核算

2

按照规定的核算方法,矿区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开展工作的2不开展工作的0

查资料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GB/T 32151

提升性



3源头预防(5分)

28地下水环境状况

1

矿区及周边地下水具备使用功能的,其环境状况应达到相关功能限值要求;存在人为因素导致地下水不满足相关功能要求时,应该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防止地下水污染加重与扩散,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工矿用地管理办法》《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约束性



29酸性废水源头预防

1

评估预测矿山关闭酸性废水产生量及对周边环境影响,在开采和闭矿前综合采用雨水导排、补给控制、矿山回填等措施,预防酸性废水大量产生,,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约束性



30土壤污染源头预防

2

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设备,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构筑物及场地防渗要求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水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管理办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尾矿库设计规范》(GB 50863)、《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 5098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约束性



31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1

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设备开展隐患排查;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得0分(未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本项直接得分)

查资料、查现场

《土壤污染防治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211号公告)、《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

约束性



4废物排放(8分)

32固废排放

2

对无法实现综合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划分危险废物、一般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同类别,实现分级分类,堆场、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按照国家法律和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一般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置,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焚烧、贮存、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1859718598)

约束性



33废水排放

2

清污管路分别铺设、雨水与污水管群分开设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质达标排放,或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工业废水经处理后水质达标排放;尾矿库、排土场等建有雨水截(排)水沟,地表径流水、淋溶水等经沉淀后达标排放或处理回用。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污水站等环保设施验收资料

 

约束性



34废气排放

2

在开采、加工、运输、贮存等环节,采取除尘捕尘、抑尘降尘、净化废气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开采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应排放标准。凿岩作业采用降尘措施,爆破作业喷雾洒水降尘,生产区配置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配备地面运输车辆洗车台,对出厂车辆进行清洗,外运产品途中苫盖,废石或矿石周转场地、贮存场所具备防扬尘设施。矿区建筑物上无明显积尘,矿区周边植被无明显粉尘覆盖。对矿区粉尘进行定期监测。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GB 16297GB 20426GB 25465GB 25466GB 25467GB 25468GB 26451GB 28661)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约束性



35移动源控制

1

企业使用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矿石等大宗货物年货运量占比达到70%,得1分。

查资料、查现场

《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202268号公告)

提升性



36噪声排放

1

对矿区凿岩、破碎和空压等高噪声设备进行降噪处理,配备消声、减振和隔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达标。对厂界噪声进行定期监测。符合要求得1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约束性



五、生态修复(4项,18分)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10分)

37工作任务要求

5

矿山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生态环保要求。符合要求得5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HJ 1272—2022

约束性



38治理效果

5

不设永久外排土场、永久排矸场排土场、尾矿库、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塌陷区、废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区域生态修复符合要求。土地复垦质量符合要求。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周边水体质量恢复至原水平,区域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符合要求得5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查现场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 651《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TD/T 1070)、《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HJ 12722022),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约束性



2矿山环境动态监测(5分)

39动态监测要求

5

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对选矿废水、矿井水、尾矿库、矸石山、排土场、废石堆场、地下水、矿区生态系统等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对地面变形等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了有效保护措施。符合要求得5分,发现一处不符合扣1分。

查资料、查现场

监测记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HJ 1272—2022)或其他证明材料

约束性



3环境管理体系(3分)

40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3

建立环境管理机制,有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人员1分。有环境管理日常监管记录,采取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1分。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查资料、查现场

环境管理制度、突发事件预案、认证证书、,《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HJ 1272—2022

提升性



六、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7项,12分)

1科技创新(3分)

41研发及技改投入

1

具有技术研发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0.5分;研发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0.5;完成环评要求的专项研究,得0.5最多得1分。

查资料

生产报表(调度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提升性



42创新成果

2

获得1项发明专利得0.5分,最多得2分;入选最新版《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11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分。

查证书

证书

提升性



2数字化矿山(4分)

43集中管控平台

2

建设集中管控平台,能够将远程监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储量管理系统、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系统等集中在大屏幕展示。符合要求得2,发现一项不符合0.5

查资料、查现场


提升性



44智能化应用

2

按照《智能矿山建设规范》(DZ/T 0376-2021)等标准开展智能矿山建设。符合要求得2分。

查资料、查现场

《智能矿山建设规范》(DZ/T 0376-2021

提升性



3规范管理(5分)

 

45企业文化

1

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评。制作绿色矿山宣传展板、标语和宣传片;建立人员目视化管理制度;建立职工收入随企业业绩同步增长机制;建设职工休闲、娱乐、文化体育设施并开展活动;职工满意度不低于70%。符合要求得1分,发现一项不符合扣0.2分。

查资料、查现场、调查走访

企业管理文件、自评材料、宣传片、活动证明、认证、证书、调查问卷原始记录等材料

提升性



46企业诚信

2

依法纳税,按要求提交储量年报、储量表及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按规定缴存业权出让收益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规定缴存矿业权出让收益。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0分。

查资料

税务及相关部门证明

约束性



47矿地和谐

2

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矿地关系,制定和公开申诉回制度,具有联系机构与人员及时妥善处理受采矿活动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间的纠纷矛盾维护当地生产、生活相关生态环境在劳务用工、基础设施、公益募捐、教育医疗支持等一个及以上方面开展帮扶,助力乡村振兴。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得0分。

查资料、调查走访

相关文件、票据等证明材料

约束性



说 明

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包含先决条件和评分表两部分。先决条件属于否决项,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则不能参与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增加否决项。

一、计分办法与达标说明

(一)评价指标共47项,分约束性指标、提升性指标两类,分别从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六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进行评分。

(二)约束性指标共21项,所有约束性指标必须得满分,若一项不得分则不达标。提升性指标27项,体现差异性,按评分表内的评分说明进行评分。

(三)涉及项计分经判定某项指标属于不涉及项的,按大类采用折合法计分。不涉及项要在评分表中明确说明判定依据和理由。

)评价指标总分100分,总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各省(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在综合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具体达标线

二、评分说明

(一)某一指标评分说明中属于扣分的,最多扣完该项分值。某一指标评分说明里属于增分的,最多增至该项总分。

(二)所有得分必须有依据并要保留证明材料,在检查记录栏里写明得到相应分值的原因缺少支撑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得分。如需填写内容较多,可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描述。

(三)对于集中建设的选矿加工等配套系统,应明确关联关系,可统一纳入评估考虑。

(四)对于调查问卷、现场考核、专家打分取平均值等评估方式,需要在检查记录说明里进行详细描述。

(五)需要现场查看的内容,在检查记录里应写明哪些工作人员到什么现场看了什么内容(设备、设施、厂地、环境、现场等)。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绿色矿业、绿色矿山建设先后被写入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17年3月,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要求、推进方式等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要求,持续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立足新阶段、聚焦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指导地方更好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在深入调研各地绿色矿山建设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联合相关部门起草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8个部分和3个附件。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总体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二部分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主要包括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引导企业积极创建;第三部分为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主要包括严格第三方现场评估、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库;第四部分为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主要包括择优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第五部分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主要包括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新支持政策;第六部分为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鼓励制修订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七部分为健全工作机制,主要是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第八部分为强化监督考核,主要包括加强督导核查和考核评价、严格落实管理要求。3个附件分别为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

在4号文的基础上,《通知》新增了以下4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性质、人员组成提出要求,确保具备绿色矿山评估的业务能力,并且责任可追溯。制定了评估程序,提出了评估要求,细化了监督管理措施,明确了对评估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二是强化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符合标准条件的纳入名录,对名录中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要及时按程序移出,并对移出名录的几种问题情形进行了明确。

三是修订完善标准和评价指标。研究制定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行业标准。完善评价指标,突出重点指标,切实提高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将评价指标设置为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

四是强化监督考核。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指导督导力度,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2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开展实地核查。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三、需要说明的几点考虑

一是关于联合发文的部门。《通知》沿袭了4号文的发文部门,仍然是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6部门。

二是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推进方式。4号文对绿色矿山的定位为少数优秀矿山,起示范引领作用。新发展阶段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通知》将绿色矿山建设定位由示范引领转为全面推进,通过合同管理,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创建提出要求。

三是关于绿色矿山名录的分级。4号文没有明确绿色矿山名录的分级,为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和名录管理规范水平,《通知》明确了绿色矿山名录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不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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